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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出口退稅證明)
發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閱讀次數:0
一、條件:
出口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海關申請補辦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根據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生成),再據此向海關申請補辦。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協調配合嚴格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和加強防偽鑒別措施的聯合通知》(署監〔1996〕3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三、所需資料:
(一)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報告》,1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其它未丟失聯次原件及復印件)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及復印件)
3.出口發票復印件
4.如出口企業無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單”其他未丟失的聯次,應提供通過電子口岸打印出的丟失的出口報關單和核銷單信息。
5.載有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報告》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四、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企業應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
五、審批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六、程序:
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審核、批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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