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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稅認定變更辦理須知
發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閱讀次數:0
出口退(免)稅認定變更是指納稅人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后,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改變經營者名稱、改變企業法人代表(個體工商戶負責人)、改變行業歸屬或隸屬關系、改變住所或經營場所但不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海關代碼變更、增減開戶銀行及帳號、改變經營者類型、改變核算方式、增減注冊資金、改變有效期、改變經營者授權辦稅人員、改變分支機構名稱、增減分支機構、改變其它認定內容),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一、適用法律法規依據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第六條、第二十三條。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
二、提供資料
(一)變更單位名稱、海關代碼、法定代表人、經營地點、納稅人識別碼、進出口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事項的:
1.《出口企業退稅認定變更申請表》(一式二份)。
2.《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原件。
3.內容已發生變更的有關資料(包括稅務登記證、《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變更出口退稅銀行及賬戶的:
1.《廣州市出口企業退稅賬戶確認書》(一式二份)。
2. 企業書面說明(出口退稅賬戶原則上一年只能變更一次,企業變更名稱、法人、地址的,可相應變更一次退稅賬戶,其他情況要求變更賬戶的提供書面說明)。
3. 法院出具的解除凍結的文件(申請變更法院凍結的出口退稅帳戶時提供)
三、注意事項
(一)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且在原核準經營范圍內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可不再辦理退(免)稅認定手續。但如需辦理變更手續的,需同時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
(二)違章處理
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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