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廣州有限公司的股東相關問題
發布日期:2016-09-18 00:00:00 閱讀次數:0
注冊廣州有限公司的股東相關情況,對于公司注冊時候的占資比例,也需要遵循《公司法》!
一、 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
廣州有限公司注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上述情況為有限責任公司行使分紅權、優先認購權、表決權的常態。此種狀態下考量,現實中放大了有限責任公司資合性的因素,而忽視了人合性的特點。股東之所以結社創設有限責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獨立法人財產權形成的有限責任應是主要動力。廣州有限公司注冊相比于是否創辦公司、與誰合作創辦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分配應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訂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問題,賦予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分紅、優先認股及表決的權利。為了避免事發時股東決議形成的困難,更為了公司的持久穩固,公司結合自身實際,如果需要對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優先認股、行使表決權做出約定,應明確載于公司章程之上。
二、 股東會的召集次數和通知時間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定期會議召集的次數屬于公司章程必須規定的事項。廣州有限公司注冊,針對次數的限定,應結合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股東出任董事的人數等因素確定。一般情況下,股東人數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適當規定較多的會議次數;股東人數多,且居住分散的情況,董事會成員多由主要股東出任的情況,可以適當減少會議次數。但股東會作為決定公司重大事項的權力機構,定期會議多者不亦超出二個月一次,少者亦不應低于半年一次,建議每季度一次為宜。
至于召開股東會會議,通知全體股東的時間。定期會議,一般于會議召開前10天為宜;臨時會議,因是在非正常情況下的特殊安排,應規定為會議召開前較短的時間,可考慮3至5天為宜。總之,召開股東會會議,《公司法》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的一般性規定較漫長、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權性規范下進行適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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