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責任應該分呢?
發布日期:2018-05-24 00:00:00 閱讀次數:0
無無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無限公司也是公司注冊最初的形式,它的優點是可用充分利用股東的個人信用來交易或借貸,缺點是股東有較大的風險集資很難,會連帶個人資產承擔無限責任。
因為無限公司讓股東有風險性,所以就出現了一種新的類型,叫做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分兩種,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合伙企業根據當時注冊時備案的責任和義務,部分股東需要承擔無限責任,部分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大部分的合伙企業以金融公司為多,一個項目完成后,所有股東根據分紅進行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也可以到稅務局申請代征。
企業的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出資者共同出資,并以股份形式而構成的企業。我國的股份制企業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兩種組織形式。某些國有、集體、私營等經濟組織雖以股份制形式經營,但未按公司法有關既定改制規范的,未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注冊的,仍按原所有制經濟性質劃歸其經濟類型。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幾乎是同時出現的,它們相同的地方是股東都對公司債務都是承擔有限責任。不同的地方是,有限公司不能上市也不能劃分股份,股東承擔責任比例是以出資額來分配的。所以一般有限公司比較適合股東人數少,規模較小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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