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注冊登記變更、換證和注銷
發布日期:2015-05-11 00:00:00 閱讀次數:0
海關注冊登記變更、換證和注銷
一、注冊登記變更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單位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海關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注冊地海關提交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及復印件,辦理變更手續。
二、換證
(一)證書有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到注冊地海關辦理換證手續。
逾期未到海關辦理換證手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自動失效。
(二)遞交文件材料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換證應當向注冊地海關遞交下列資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
2. 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表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限外商投資企業提交);
4. 《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5. 《報關員情況登記表》(無報關員的免提交);
6. 《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
(三)海關審核與處理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報關單位由注冊地海關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三、注冊登記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注冊地海關報告。海關在辦結有關手續后,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注冊登記手續:
(一)破產、解散、自行放棄報關權或者分立成兩個以上新企業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喪失獨立承擔責任能力的;
(四)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失效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注銷注冊登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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