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未兌現的合同也應貼花繳納印花稅
發布日期:2015-09-22 00:00:00 閱讀次數:0
案情簡介:最近,雨花臺地稅局在對轄區內某商貿企業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14年簽訂的購銷合同金額為2600萬元,其中500萬元的合同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兌現履行。當年該企業在申報印花稅時,僅就已兌現的2100萬元合同申報繳納了印花稅,而未兌現的500萬元的合同卻沒有及時申報繳納。稅務人員根據稅法規定要求企業補繳該筆500萬元合同應納的印花稅,并承擔相應的滯納金。
稅務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第七條的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因為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是一種憑證稅兼行為稅。因此,應稅憑證一旦確立,就意味著產生了應稅行為,納稅人應當按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按比例稅率計征的印花稅,應按合同記載的應稅金額,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應的稅率計算貼花,而不取決于該合同是否兌現或兌現多少來貼花。
與此同時,稅務人員提醒納稅人,印花稅稅種雖小,但混淆點較多,且納稅人較容易忽視,故日常應當引起重視;且納稅人遇到稅收問題時,應及時咨詢稅務機關,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納稅錯誤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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