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賣東西該不該繳稅?
發布日期:2015-12-02 00:00:00 閱讀次數:0
2011年微店的興起,標志著中國微商市場正式啟動。隨著微信用戶群的迅速擴大,2014年,微商人群達到1000萬,微商交易額在這一年沖破千億元大關,一路飆升至1500億元,微商交易已經成為一種新興的電子商務形式。 由于微商交易活動發生在人際交往之中,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使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難度加大,工商、公安、質監等部門對于微商還沒有成熟的監管方法。微商的發展不僅給政府部門監管帶來新的難題
由于微商交易活動發生在人際交往之中,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使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難度加大,工商、公安、質監等部門對于微商還沒有成熟的監管方法。微商的發展不僅給政府部門監管帶來新的難題,也給稅收征管帶來相當大的沖擊。
微商通過移動終端和現代通訊技術,使得交易在相對隱蔽的空間內完成,整個過程沒有任何單據、紙面憑證,專門從事分銷的微商則連進貨、發貨的環節都省去了,交易完成后,稅務機關連賣方是誰都無法確定,更別提去核定其收入和成本了。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大多是以實體交易為對象進行設定的,微商的出現,進一步模糊了稅收法律要素界限。首先,不能明確界定納稅義務人。在傳統的貿易模式下,納稅義務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但對于未成規模的絕大多數微商,其沒有實體店,并且隱匿了身份,就無法確定誰是納稅義務人。其次,未明確界定征稅對象。微商由于其數字化、信息化的特征,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模糊的邊界導致對征稅對象難以準確判定。最后,不能確定納稅地點。納稅地點涉及稅收管轄權和常設機構等問題,微商的交易活動往往沒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場所,交易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務器、賣方、支付方和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處在不同的位置,因此難以確定納稅服務地點,稅收管轄權也就無從談起。
對于電子商務是否要征稅,在國內外理論和實踐上還存在不小的爭議,微商交易作為電子商務的一種,也必然伴隨著這些爭論。
美國等發達國家堅持對電子商務交易不征稅,因為這些國家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微商的稅收流失較少。美國電子顧問委員會極力反對向網絡銷售征稅,不僅要求國會將“延遲網絡征稅”規定再延長5年,更不斷努力爭取永久性的免稅。按照其觀點來解釋,如果現在馬上對微商征稅,將導致銷售額大量下降,況且微商提供大量的工作機會,也將帶動經濟的各個相關領域,政府從這些業已存在的征稅渠道將能得到更多的稅收,這比單純對微商征稅要好得多。
而發展中國家堅持對微商征稅,因為這些國家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不對微商征稅會造成流轉稅流失。他們認為微商與其他銷售渠道一樣,沒有理由不繳銷售稅,否則對傳統商家而言,存在明顯的不平等競爭。
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對微商征稅,否則將造成市場上經營者不同的稅收負擔,不利于市場公平競爭。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完善稅收法律規定和稅收征管手段,逐步補正不足,規范微商稅收征管。
一是完善法律,明確微商納稅要素。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納稅期間和納稅地點等稅法要素進行重新界定,將微商等伴隨著電子商務發展出現的新情況囊括在內。例如對于常設機構的認定,線下存在實體店的微商,可以將其在網絡上發生的所有交易計算在與其關聯的實體店頭上;沒有實體店的,可以微商經營者經常居住地為納稅地點。盡快完善專門針對微商的法律規定,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等。法律必須授權稅務機關可以合法獲取一切涉稅信息,并且明確政府機關、銀行和交易平臺等社會各界的涉稅信息提供義務。也要明確微商等電子商務經營者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尤其是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打消中小微商顧慮。除此之外,應明確微商的稅收管轄權,規范微商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
二是多部門聯動加強對微商監管。規范微商稅收征管單靠稅務機關的力量難以完善,需要借助工商、公安、銀行和移動社交平臺等多個部門的聯動。工商部門需要根據微商的特點,簡化微商工商注冊登記。移動社交平臺要對微商實行嚴格的實名制注冊管理,支付平臺和銀行要做好微商的開戶管理,規定微商在平臺上收支活動只能通過唯一一個實名認證的賬戶進行,工商、公安、質監,包括微商移動社交平臺應當聯合做好交易商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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