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轉移涉稅處理
發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閱讀次數:0
固定資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固定資產可能轉移到企業外部,也可能是企業內部轉移,內部轉移可能是總分機構間轉移或者是集團公司內母子公司之間的轉移。
在稅務處理方面,若固定資產為動產,主要涉及增值稅。若固定資產為不動產,主要涉及營業稅。
1.增值稅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視同銷售貨物,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總結以上規定可知,(1)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轉移一般按17%的稅率,或者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2)獨立核算的集團內母子公司之間轉移固定資產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間跨縣區轉移資產用于銷售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即判斷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兩個關鍵詞是“有償”和“所有權”。有償是指有償提供,有償轉讓;所有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權要發生轉移。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固定資產轉移如果涉及所有權的轉讓,應依法繳納5%的營業稅。
3.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在會計處理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相關規定,固定資產的轉移包括出售、轉讓、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抵債、調撥,一般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即借記“固定資產清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累計折舊”,貸記“固定資產”,然后將“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等規定,按照“公允價值”轉入相關科目,由此可能產生會計與稅法上的差異,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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