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稅收角度看企業虛假出資的財稅處理
發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閱讀次數:0
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本質特征是股東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在設立公司或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是實踐中虛假出資的常見表現形式之一。對這種虛假出資行為,人們較多關注的是《民商法》與《刑法》相關法律責任,其實虛假出資還衍生出巨大的稅收法律風險。本文舉例闡述如下。
例:2009年3月,A公司為提升企業經營資質,需增加企業注冊資本2000萬元,但股東無力增資,于是公司控股股東B向他人借款2000萬元,用于公司注冊資本驗資。3月31日驗資結束,當日,B從A公司將2000萬元款項借出,歸還他人。7月1日,A公司因經營需要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年利率6%.由于B實際上根本沒有增加注冊資本,B向A公司的2000萬元借款年底未歸還,A公司也未收取借出款項利息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
根據上述經營業務,A公司應作如下賬務處理(單位:萬元):
1.收到股東B增資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2000
貸:實收資本2000。
2.將資金借于股東B時
借:其他應收款——B2000
貸:銀行存款2000。
3.支付當年銀行貸款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30(1000×6%÷2)
貸:銀行存款30。
從上述會計分錄可以看出,在B無法歸還借款的情況下,A公司借給B的2000萬元款項將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賬上。基于上述的會計業務事實,衍生出下述稅收問題。
一、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A公司與其股東B是獨立的法律主體,A公司長期借款與股東B,無正當理由不收取利息減少應稅營業額,稅務機關有權核定A公司讓渡資金的利息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假定稅務機關確定的資金使用利率為6%,則2009年A公司應確認的利息收入為2000×6%÷12×9=90(萬元),應繳納營業稅為90×5%=4.5(萬元)。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B是A公司的控股股東,B與A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A企業應確認讓渡資金給他人使用的利息應納稅所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則2009年A公司應確認利息收入的應納所得稅額為(90-4.5)×25%=21.375(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A公司股東B虛假出資,其應繳資本額實質上并未到位,則A公司因此流動資金不足而向銀行貸款產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A公司2009年度應調增應納所得稅額為30×25%=7.5(萬元)。
三、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于股東B在年終既未歸還借款又未將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則2009年末,A公司應代扣代繳股東B個人所得稅2000×20%=400(萬元)。
A公司和股東B都沒有按照稅法的要求核算納稅,將面臨主管稅務機關查補A企業稅款33.375萬元(4.5+21.375+7.5),向股東B追繳個人所得稅款400萬元,并對A公司處以巨額的罰款、滯納金的處理。由此可見,虛假出資衍生的稅收法律風險巨大,應引起每一位企業經營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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