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免征與即征即退的財稅處理
發布日期:2015-05-05 00:00:00 閱讀次數:0
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稅,納稅人不必繳納,如蔬菜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直接減征一般包括:按應征稅款的一定比例征收,例如銷售舊貨和物品規定了減半征收,還有按一定金額直接扣減,例如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即征即退指稅務機關將應征的增值稅征收入庫后即時退還,比如對軟件企業的超3%稅負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稅機關為稅務機關。
先征后退與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稅的時間略有差異,外貿企業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
先征后返指稅務機關正常將增值稅征收入庫,然后由財政機關按稅收政策規定審核并返還企業所繳入庫的增值稅,返稅機關為財政機關。如對數控機床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
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的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除了稅收返還之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它們體現了政策導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因此不作為政府補助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處理。
稅收返還是指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于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所以,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屬于政府補助,應記入“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科目,而增值稅直接免征、直接減征雖不作為政府補助,但屬于企業非日常經營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應記入“營業外收入——其他”科目。
直接免征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財稅〔2011〕137號文件將免征對象擴大到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并規定了享受免征增值稅的蔬菜主要品種,同時要求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在會計上分別核算其銷售額,否則不予免稅。
某大型超市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2年3月直接收購農戶生產的蔬菜100萬元,上門收購運輸費用10萬元。當月全部對外銷售,銷售額為150萬元。假設蔬菜銷售額能單獨核算,不考慮增值稅以外的稅費。
1.購進蔬菜時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其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轉出,財稅〔2011〕137號文件明確規定,購進的蔬菜銷售時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會計及稅務處理不再像以前那樣將購進農產品按照購進金額的13%抵扣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而是在購進時全部計入蔬菜的購進成本。
借:原材料 1100000
貸:銀行存款 1100000。
2.銷售蔬菜時
借:銀行存款 15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500000。
注:企業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法定減免的增值稅無需作任何專門的會計處理,企業僅需按照稅法及《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正確核算主營業務收入(按照所收款項全額),正確核算進項稅額(用于免征增值稅的部分不得抵扣,轉入相關項目的購進成本)即可。
即征即退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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