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專為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而購買的設備(電腦、打印機)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全額
發布日期:2015-09-07 00:00:00 閱讀次數:0
請問公司專為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而購買的設備(電腦、打印機)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全額抵減?
更新日期:2015-09-07 來源: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作者:納稅服務處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電腦、打印機屬于通用設備,不屬于可全額抵減的范圍。但一般納稅人購買電腦、打印機如用于增值稅項目且取得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可以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發布日期: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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