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現就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股權獎勵
(一)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具體按以下方法確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場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取得股票當日為非交易時間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確定。
2.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公平市場價格,依次按照凈資產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二)計算股權獎勵應納稅額時,規定月份數按員工在企業的實際工作月份數確定。員工在企業工作月份數超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二、關于轉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三、關于備案辦理
(一)獲得股權獎勵的企業技術人員、企業轉增股本涉及的股東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于發生股權獎勵、轉增股本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辦理股權獎勵分期繳稅,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股權獎勵)》、相關技術人員參與技術活動的說明材料、企業股權獎勵計劃、能夠證明股權或股票價格的有關材料、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的說明、最近一期企業財務報表等。
辦理轉增股本分期繳稅,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轉增股本)》、上年度及轉增股本當月企業財務報表、轉增股本有關情況說明等。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的原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形式審核后退還企業,復印件及其他有關資料稅務機關留存。
(二)納稅人分期繳稅期間需要變更原分期繳稅計劃的,應重新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報送《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
四、關于代扣代繳
(一)企業在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應將納稅人取得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情況單獨填列,并在“備注”欄中注明“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字樣。
(二)納稅人在分期繳稅期間取得分紅或轉讓股權的,企業應及時代扣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尚未繳清的個人所得稅,并于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股權獎勵)》及填報說明
2. 《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轉增股本)》及填報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16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落實股權獎勵、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對《公告》中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議決定,2016年1月1日起,將已經在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的轉增股本、股權獎勵分期繳稅政策推廣到全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對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實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便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操作,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公告》,進一步明確了政策適用范圍、計稅價格的確定及備案手續辦理等相關問題,旨在進一步規范稅收征管、簡化辦理手續。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股權獎勵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場價格確定。對于上市公司股票,因其流動性較強,其在公開市場的交易價格可以作為其公平市場價格。因此,《公告》規定,對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當日為非交易時間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但對于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價格,由于其流動性較差,通常難以找到較為合理的參照價格。因此,《公告》規定,對非上市公司,一般情況下根據個人取得的股權份額所對應的企業凈資產確定其公平市場價格。對于企業凈資產無法確定的,可以通過最近一段時期企業股東轉讓股權時的合理轉讓價格類比確定。若凈資產法和類比法都無法確定股權價格的,企業經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可通過其他合理方法確定股權價格。
(二)什么情況下轉增股本可以分期繳稅
根據《公告》規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且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三)如何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分期繳稅計劃由納稅人根據自身情況自主制定。企業應于發生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次月15日內按照《公告》規定,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分期繳稅期間,分期繳稅計劃需要進行變更調整的,應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四)《公告》的執行時間
《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答問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公告》出臺的背景和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為促進科技創新,鼓勵企業投資,緩解納稅人缺乏資金納稅的困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于今年6月份聯合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62號),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將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
為更大程度發揮稅收政策作用,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10月21日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議決定,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的股權獎勵、轉增股本分期繳稅等幾項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實施。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為確保政策順利落地,我們對前期試點地區的政策執行情況進行了深入調研和反復論證,在廣泛聽取各地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了《公告》。對計稅價格的計算、備案手續辦理等問題進行了明確,旨在進一步規范政策執行口徑,簡化涉稅事項辦理手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2.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財稅〔2015〕116號文件第四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財稅〔2015〕11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股權獎勵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答: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場價格確定。對于上市公司股票,因其流動性較強,其在公開市場的交易價格可以作為其公平市場價格。因此,《公告》規定,對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當日為非交易時間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但對于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價格,由于其流動性較差,通常難以找到較為合理的參照價格。因此,《公告》規定,對非上市公司,一般情況下根據個人取得的股權份額所對應的企業凈資產確定其公平市場價格。對于企業凈資產無法確定的,可以通過最近一段時期企業股東轉讓股權時的合理轉讓價格類比確定。若凈資產法和類比法都無法確定股權價格的,企業經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可通過其他合理方法確定股權價格。
4.什么情況下轉增股本可以分期繳稅?
答:《公告》規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且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5.納稅人如何享受分期繳稅政策?
答:為方便納稅人,對于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規定的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納稅人可以自行享受分期繳稅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享受分期繳稅政策時,需要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其所在單位統一匯總后,隨同其他相關資料,于發生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次月15日內一并報送給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分期繳稅期間,分期繳稅計劃需要進行變更調整的,應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6.納稅人如何辦理分期繳稅申報?
答:在分期繳稅年度中,納稅人并不需要自己辦理納稅申報,由其所在單位依提交給稅務機關備案的分期繳稅計劃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辦理納稅申報即可。
7.納稅人分期繳稅期間取得分紅或轉讓股權如何處理?
答:分期繳稅政策主要是為了解決納稅人沒有足夠現金繳稅的困難。若納稅人因分紅或轉讓股權等行為取得現金,應該積極履行納稅義務。因此,《公告》規定,納稅人在分期繳稅期間取得分紅或轉讓股權的,企業應及時代扣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尚未繳清的個人所得稅,并于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8.備案辦理時企業需要提供一些資料,主要是何考慮?
答:備案辦理時確實需要企業提供一些必要資料。這些資料多為說明性的資料,或企業在實施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過程中自然形成的資料,都是證明納稅人符合分期繳稅政策必要的證明材料。由于股權獎勵、轉增股本的稅款計算較為復雜,企業提供這些資料,有利于稅務機關幫助企業做好稅款計算和扣繳工作,有效防范納稅風險。由于許多資料是現成的,提供這些資料并不會給納稅人和企業帶來額外負擔。對部分資料,稅務機關只是做形式審核后立即退還企業,并不會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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