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準賣家
車輛購置稅由購買者繳納,對于消費者而言,在購買機動車時要從經銷商入手進行相關稅收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除出口零稅率及部分貨物國家規定13%稅率外,其余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113號)文件將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由6%調減為4%.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定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的通知》(國稅函[2006]1139號)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主管稅務機關在計征車輛購置稅確定計稅依據時,計算車輛不含增值稅價格的計算方法與增值稅相同,即:不含稅價=(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從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總局文件可知,上述所指的增值稅稅率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7%的稅率,征收率是指商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4%的征收率。對由摩托車、農用運輸車經銷商及汽車經銷商為消費者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凡該類經銷商不能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證明的,對車購稅納稅人一律按4%征收率換算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對該類經銷商能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證明的,對車購稅納稅人按17%增值稅率換算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
所以,對于納稅人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從小規模納稅人手中購買機動車計算繳納的車輛購置稅是不同的。
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手中購買機動車,應納車購稅=(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17%)×10%;
從小規模納稅人商業企業中購買機動車,應納車購稅=(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4%)×10%.
因此,消費者購買同類型機動車,付同樣的購車款,從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經銷商手中購買比從小規模納稅人經銷商處購買可少繳車購稅。
例:江西省贛州市甲某從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汽車經銷商購進一部北京現代BH車,發票開具金額為105000元。乙某從小規模納稅人的某汽車經銷商購買同類型車,價格同樣為105000元。
根據規定,甲某能提供該經銷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證明,則在向國稅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的金額為:105000÷(1+17%)×10%=8974元;
乙某應申報繳納車購稅為:105000÷(1+4%)×10%=10096元;
某比甲某多繳車購稅1122元。
二、選擇優惠
在繳納車輛購置稅時,還需注意對特定群體及單位繳納車輛購置稅可享受免稅、減稅資格。
現行《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四)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幾類: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揮型號的車輛;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固定小汽車;長期來華定居專家1輛自用小汽車。
三、關注計稅價格
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現與CTAIS2.0版數據對接,國家稅務總局每季度對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數據進行更新,對部分新增車輛該數據庫中當季沒有核定最低計稅價格,需在本季基層國稅機關采集后由總局審定后下發實施,對在數據庫中沒有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新增車輛由國稅機關車購稅征收人員比照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先行征稅。由于在比照同類型車輛過程中車購稅征收人員可比照同類型價格較高的,也可比照同類型價格較低的,因此當遇到此種情況時,消費者在繳納車購稅的過程中應注意自己所購車輛是否為廠家新增車輛,可要求車購稅征收人員比照較低的同類型價格征稅,以少繳車購稅。
如:江西省南康市甲某從某摩托車經銷商(小規模納稅人)手中購買重慶雙慶機電有限公司JH125-3型摩托車(當月數據庫中對此類新增車輛沒有核定最低計稅價格),其車購稅發票計稅價格含稅為2800元,比照該廠家同類型125型核定計稅價格為2574元,則需繳納車輛購置稅247.5元。若比照同期臺州市椒江之威摩托車制造有限公司神騎SQ125T-4計稅價格為2808元,則需繳納車購稅270元,二者相比差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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