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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取消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營業稅備案如何辦理?
發布日期:2015-10-13 00:00:00 閱讀次數:0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69號),對符合工信部聯企業〔2015〕286號文件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擔保機構辦理免征營業稅備案手續進行明確,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辦理備案手續?
符合工信部聯企業〔2015〕286號文件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擔保機構,按照以下規定,分別向所在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及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辦理免征營業稅備案手續:
(一)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首個申報期內,將備案材料送所在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及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備案。
(二)納稅人在符合減免稅條件期間和免稅政策期限內,備案材料內容未發生變化的,無需再行備案。
(三)納稅人享受免稅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變化后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在發生變化的次月申報期內,向所在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及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進行變更備案;變化后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停止享受免稅,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備案材料有哪些?
納稅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包括:
(一)免稅的項目、依據、范圍、期限等;
(二)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復印件;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備案登記表》(見附件,可通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自動生成,網址:http://coids.sme.gov.cn,也可自行填報);
公告規定,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并應當完整保存本公告第二條要求的各項資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不得繼續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公告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按照本公告規定,補充制定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核工作程序取消后的后續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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