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查處后及時賬務調整 可減少損失
發布日期:2015-09-07 00:00:00 閱讀次數:0
稅務查處后及時賬務調整 可減少損失
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檢查后,在送達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后都告知一句話:“限你單位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日內將查補稅款、滯納金繳納入庫,并調整有關賬目”。有相當一部分納稅人在繳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后,并未按要求及時進行賬務調整,認為該補繳的稅款都補繳了,至于賬務處理的調整還有什么必要?正是因為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賬務調整,造成企業以后年度多繳了稅款,如果未及時發現,就會給納稅人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在稅收工作中確實存在這種情況。例如,某市一工業企業在2011年4月接受稅務機關檢查時,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款被查補13.5萬元,原因是上年購入一項價值60萬元的無形資產,企業一次將其列入當年管理費用,企業的賬務處理是: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60萬元
貸:銀行存款60萬元
這種賬務處理,造成當年少計應納稅所得額54萬元。由于該項無形資產在法律上和合同中都沒有明確的具體使用時限,稅務機關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10年期限進行攤銷,稅務人員在檢查時,對其應納稅所得額進行了納稅調整。
企業每年應攤銷額60萬元/10=6萬元。
2010年度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6萬元=54萬元。
2010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54萬元×25%=13.5萬元。
2014年6月,稅務人員再一次到該工業企業對其2011~2013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時發現,企業賬面上并沒有無形資產的任何記載。經了解才知道,企業該項無形資產并沒有進行轉讓處置,企業仍擁有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至于為何賬面未記載,企業負責人并不清楚具體原因。經詢問企業財務人員才知道,在2011年稅務人員檢查后,企業只是向稅務機關及時、足額繳納了檢查中應補繳的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并未按《稅務處理決定書》的要求進行賬務調整處理。所以造成企業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對無形資產余額未做攤銷處理。
2011~2013年累計多計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10×3=18(萬元)
2011~2013年累計多繳納企業所得稅18(萬元)×25%=4.5(萬元)。
稅務人員了解情況后,又對2011年至2013年度企業賬面實際情況進行了認真核對,證實企業財務人員所說的情況屬實。按現行的稅收政策規定,幫助企業財務人員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賬務調整處理,維護了企業的利益,并將企業2011~2013年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做抵扣處理,減少了企業不必要的損失。如果這次檢查不能發現這一問題,企業將累計多繳納所得稅稅款54(萬元)×25%=13.5(萬元)。
企業在2011年4月稅務機關檢查后,應根據會計準則規定調整分錄如下(單位:萬元):
(1)調整多攤銷的無形資產
借:無形資產原值6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
貸:無形資產攤銷6
(2)計提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及繳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3.5
貸:應繳稅金———應繳企業所得稅13.5
借:應繳稅金———應繳企業所得稅13.5
貸:銀行存款13.5
(4)調整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40.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40.5
以后每年都是如此,直至9年后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全部攤銷完畢為止。
因此,企業財務人員在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后,一定要按要求對賬務進行正確的、及時的調整,減少經濟損失,維護好自身的利益。
本站所有相關知識僅供大家參考、學習之用,不作為實際操作的法定依據。如有問題或相關需要,請咨詢正穗財稅。本文來源于互聯網,其版權均歸原作者及網站所有,如無意侵犯您的權利,請與小編聯系,我們將會在第一時間核實,如情況屬實會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如您有優秀作品,也歡迎聯系小編在我們網站投稿!http://www.kenuofbt.com/ 聯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
下一篇:公司、工廠、企業會計做賬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