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90號我國將自2015年9月1日起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
發布日期:2015-08-12 00:00:00 閱讀次數:0
經國務院批準,2015年8月10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通知表示,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的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原有的增值稅免稅和先征后返政策相應停止執行。
通知指出,當前,化肥價格處于相對低位,市場供應充足、競爭充分,為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調整提供了有利契機。同時,國家對有機肥仍然在生產流通全環節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有利于鼓勵有機肥的生產和使用,優化用肥結構,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此外,由于國家設有農資綜合補貼并動態調整等制度安排,即使化肥價格出現一些波動,調整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對正常的農業生產和農民增收不會產生大的影響。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優化農業生產投入結構,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停止執行。現就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征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鉀肥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二、化肥的具體范圍,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執行。進口環節恢復征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見附件。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2項和第4項“化肥”的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化肥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4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9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尿素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5〕8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磷酸二銨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171號) 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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