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保險公司設立審批
發布日期:2015-05-11 00:00:00 閱讀次數:0
外資保險公司開業核準
一、項目
外資保險公司開業核準
二、受理機關
中國保監會
三、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四、申請人
籌建機構
五、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地區,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一)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
(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三)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四)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并且該外國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五)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六、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中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申請書由合資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
(二)外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三)外國申請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報;
(四)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中國申請人的有關資料;
(五)擬設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
(六)擬設公司的籌建負責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中國保監會作出的受理決定自動失效。籌建工作完成后,申請人應當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一)籌建報告;
(二)擬設公司的章程;
(三)擬設公司的出資人及其出資額;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對擬任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六)擬設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
(七)擬設公司未來3年的經營規劃和分保方案;
(八)擬在中國境內開辦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及責任準備金的計算說明書;
(九)擬設公司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十)設立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其總公司對該分公司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十一)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其合資經營合同;
(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七、審查原則及標準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八、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九、注意事項
經核準開業的外資保險公司,申請人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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