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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要求?
發布日期:2015-05-11 00:00:00 閱讀次數:0
行政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業專項規定等。
申請條件:符合《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要求
申請材料:
一、發起設立事項
(一)地方商務部門請示;
(二)投資方簽署的申請書(委托中介機構辦理的應有委托書和轉報文);
(三)投資方簽署的發起人協議、章程;
(四)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身份證明,其中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應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資信證明文件;
(五)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注冊地址使用證明。
(七)如注冊資本在1億美元以上,應提交國家發改委項目核準批復;
(八)土地管理部門、環保部門意見;
(九)涉及委托授權簽字的應提供委托授權書;
(十)商務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一)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單及聯系人(電話、傳真、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地址)。
二、募集設立事項
(一)地方商務部門請示;
(二)投資方簽署的申請書(委托中介機構辦理的應有委托書和轉報文);
(三)投資方簽署的發起人協議、章程、招股說明書;
(四)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身份證明,其中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應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資信證明文件;
(五)中國發起人應提供其近3年經合法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外國發起人應提供經其居所地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注冊地址使用證明。
(八)如注冊資本在1億美元以上,應提交國家發改委項目核準批復;
(九)土地管理部門、環保部門意見;
(十)涉及委托授權簽字的應提供委托授權書;
(十一)商務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二)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單及聯系人(電話、傳真、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地址)。
三、內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B股的方式申請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一)地方商務部門請示;
(二)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書;
(三)股東大會對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
(四)原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五)股份有限公司重訂章程;
(六)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公開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的文件;
(七)商務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八)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單及聯系人(電話、傳真、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地址)。
四、內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等方式申請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一)地方商務部門請示;
(二)股東大會對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
(三)原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四)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書;
(五)股份有限公司重訂章程;
(六)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境外上市的文件;
(七)境外證券機構批準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八)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況;
(九)商務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單及聯系人(電話、傳真、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地址)。
五、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發行股票事項
(一)地方商務部門請示;
(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辦理批準證書變更事項的申請;
(三)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其上市發行股票的文件;
(四)董事會、股東大會關于本次發行的決議;
(五)驗資報告;
(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上市募集資金用途的情況說明;
(八)股份有限公司重訂章程;
(九)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請上市發行股票向證券管理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
(十)商務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一)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單及聯系人(電話、傳真、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地址)。
六、并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參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許可辦事指南》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材料
七、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事項參照《限額以上及涉及專項規定行業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許可辦事指南》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材料
許可程序:
一、商務部政務大廳窗口工作人員根據需提交材料的目錄核收申請材料;
二、經辦人員對受理材料內容進行實質審核,并征求部內相關司局/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核意見,交處領導及司領導審核,審核后由經辦將審查意見告知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單位;重大項目報部領導后發審核意見;
三、如材料符合條件,由經辦人員草擬批復文件,交處領導審核后送司領導審核,視情況會簽部內相關司局/有關部門;
四、簽發批復文件。
告知方式:商務部批復
承諾時間:
1、如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自政務大廳窗口收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重大項目按特例辦理。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計, 45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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