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和福利性補貼稅前扣除要注意這些細節
發布日期:2015-11-26 00:00:00 閱讀次數:0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明確了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等稅前扣除問題。
一、關于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一)新政策規定:
34號公告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原政策規定
1.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2.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三)注意操作細節:
1.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允許作為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的福利性補貼,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需要經過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列入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并實際發放給員工的福利性補貼。
二是必須是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
三是屬于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范圍的“福利性補貼”。
2.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及福利性補貼進行合理性確認時,應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是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及福利性補貼制度;
二是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及福利性補貼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是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及福利性補貼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及福利性補貼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是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及福利性補貼,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是有關工資薪金及福利性補貼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如企業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二、關于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一)新政策規定:
34號公告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二)原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務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三)注意操作細節: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對企業準予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強調要在每一納稅年度內實際支付。而34號公告,考慮到許多企業12月份的工資薪金都是在當年預提出來,次年1月份發放,如果嚴格要求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結束前支付的工資薪金才能計入本年度扣除,企業每年都要進行納稅調整,這不僅增加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成本,而且加大稅收管理負擔,也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因此,公告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企業當年預提未發放的工資薪金,必須在次年的5月底之前發放給員工,才能計入匯算清繳年度稅前扣除,如果到匯算清繳結束前仍未發放的,則要作納稅調整處理。
三、關于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一)新政策規定:
34公告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二)原政策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三)注意操作細節:
1.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中有關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相關規定已由34公告宣布廢止。因此,自2015年1月1日起應按34號公告規定執行。
2.按照34號公告新政策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在稅前扣除:
一是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將其中的“工資薪金支出”部分由原來作為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總額”據以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三項費用的,變成了由勞務派遣公司將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薪金”作為勞務公司“工資薪金總額”據以計算上述三項費用。
二是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個人的費用,應視支付給派遣員工費用的性質,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福利性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用工企業的“工資薪金總額”的基礎,作為計算上述三項費用的扣除的依據。
雖然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均可在稅前扣除,但支付方式不同決定了派遣員工工資薪金總額及計算三項費用的主體,所以,稅務機關和用工單位及勞務派遣公司都應予以關注,從而防止用工單位和勞務公司之間對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等三項費用,應計未計或重復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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